內政部民國95年3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2794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3月8日府地藉字第0950042263號函。
二、基於便民起見及行政機關一體化,和考量登記證明文件僅有一份,於辦理跨轄區之繼承案件時,後受理登記之地政事務所得以先受理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已歸檔證明文件影本據以受理;倘需證明文件正本以供審查,自得至原先受理之地政事務所調閱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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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2 21: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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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德代書 陳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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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辦:土地變更、節稅規劃、寺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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