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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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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財政部民國95年4月7日台財稅字第09504513230號令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94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
一、律師:30%。
二、會計師:30%。
三、建築師:35%。
四、助產人員(助產師及助產士):31%。但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為72%。
五、地政士:30%。
六、著作人:按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減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免稅額後之30%。但屬自行出版者為75%。
七、經紀人:
(一)保險經紀人:26%。
(二)一般經紀人:20%。
八、藥師:20%。但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為92%;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藥費收入為100%,藥事服務費收入為20%。
九、中醫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像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78%。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45%。
十、西醫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像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78%。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1)內科:40%。
(2)外科:45%。
(3)牙科:40%。
(4)眼科:40%。
(5)耳鼻喉科:40%。
(6)婦產科:45%。
(7)小兒科:40%。
(8)精神病科:46%。
(9)皮膚科:40%。
(10)家庭醫學科:40%。
(11)骨科:45%。
(12)其他科別:43%。
(三)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
(四)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一)(二)減除必要費用。
(五)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要費用。
十一、獸醫師:醫療貓狗者32%,其他40%。
十二、醫事檢驗師(生):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像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78%。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35%。
十三、工匠:工資收入20%。工料收入62%。
十四、表演人:45%。
十五、節目製作人:各項費用全部由製作人負擔者45%。
十六、命理卜卦:20%。
十七、書畫家、版畫家:30%。
十八、技師:35%。
十九、引水人:25%。
二十、程式設計師:20%。
二十一、精算師:20%。
二十二、商標代理人:30%。
二十三、專利代理人:30%。
二十四、仲裁人,依仲裁法規定辦理仲裁業務者:15%。
二十五、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者:23%。
二十六、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30%。
二十七、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35%。
二十八、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30%。
二十九、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23%。
三十、公共安全檢查人員:35%。
三十一、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30%。
三十二、不動產估價師:35%。
三十三、物理治療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像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78%。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43%。
三十四、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續租、過戶及繼承等申請者:30%。
附註: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 2006-08-07 23: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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