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
D sister 寫道:
我因與發票人甲之間交易,執有甲所開立、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但近日甲突然死亡,我可以向甲的繼承人請求嗎?
一 首先,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視為見票即付」,D小姐可於何時提示本票請求,應視當初D與甲之間,就該紙未載到期日本票之原因為何?(通常係約定一項特定條件,於條件成就時,由執票人提示本票請求),若該項特定條件,已於甲死亡前已經完成,則D小姐就該本票即已可提示請求。
二 因甲已死亡,則甲之本票債務,依法應於甲死亡同時,由其法定繼承人概括承受,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然而,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三 甲已死亡,D可否以甲之繼承人為本票裁定之對象?依前開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對象,以發票人為限,因此,甲之繼承人即非發票人,D應以甲之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但因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票據法上特有之規定,D雖不得以甲之繼承人為聲請本票裁定之對象,仍可以「起訴」或「支付命令」為請求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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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0 19: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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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德土地代書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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