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有關「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法定要件及法效果,並非只關係著出賣農業用地原所有人之權益,更課予農業用地之取得者繼續耕作之義務」行政判決
裁判字號:94年判字第1801號
案由摘要:土地增值稅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相關法條:
土地稅法第39-2條﹙94.01.30﹚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8、59條﹙90.06.20﹚
要 旨:農業用地移轉,買賣雙方權益相互影響,且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依行為時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依本法第39條之2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有關稅冊,並列冊﹙或建卡﹚保管。洽商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有無本法第55條之2第2款及第3款規定之情形。」須列冊保管定期檢查或抽查,有無行為時第55條之2第2款及3款所規定之不繼續耕作情形,有則依法對於農業用地之取得者處以罰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法定要件及法效果,並非只關係著出賣農業用地之原所有人之權益,更課予農業用地之取得者繼續耕作之義務,違反該義務時,處以罰鍰;並影響農業用地之取得者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行為時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關於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依行為時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者,須由申請人於申報移轉現值時,檢附承受人戶籍謄本及繼續作農業使用承諾書,符合行為時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之立法意旨,並非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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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3 1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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