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關於都市更新範圍內經法院限制登記之房地,於實施權利變換時,其所有權人得否分配土地及建築物,以及限制登記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函號:
內政部95.4.25台內營字第0950057818號函
內文:
本部同意貴府之見解。至經法院限制登記之房地,於實施權利變換時,除其所有權人不能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外,自得於符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之前提下,依法分配予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該房地之限制登記,並應於實施者通知受配人接管及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前,通知執行法院作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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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8 14: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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