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20453866
發文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90.06.13版)
主旨:遺產中之課徵標的物(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辦理市地重劃,死亡後始重劃完成,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重劃後分配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另重劃完成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或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致當事人繳納(或領取)差額地價者,其於計算抵繳價值時,該差額地價應予計入(或扣除)。
參考法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9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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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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