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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繳遺產稅、土地增值稅,於土地變現後不足抵繳金額時應優先撥付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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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10454522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90.06.13) 稅捐稽徵法第6條(89.05.17)
主旨: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抵繳遺產稅本稅、罰鍰及土地增值稅,如土地變現後價款不足原抵繳金額,應就該土地移轉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優先撥付。
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準此,以土地抵繳遺產稅本稅、罰鍰及土地增值稅,發生變現價款不足原抵繳之應納稅額時,依上開規定,其取償之順序,就該土地移轉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於其他稅捐而受償。 | 2006-09-05 15: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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