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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案訴願中於複查決定繳納期限內申請延期後又申請分期繳納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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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890454913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89.01.26)

主旨: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於複查決定填發之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延期後,復於核准延期之繳納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雖未就複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仍可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辦理。

說明:依主旨所述於訴願中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限繳納情事,除已納稅額總和達復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者,稽徵機關可俟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就未繳清餘額1次發單通知繳納外,其餘已納稅額總和未達複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者,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餘額1次發單通知繳納。 | 2006-09-11 11: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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