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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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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5年7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50802352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實施後始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受理審查之申請開發案件,應按修正後之規範規定審議之。至規範修正實施前,業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受理審查者,仍依規範修正前之規定審議。但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基於下列維護公益及國土保安之要求,得適用本規範修正之規定:一、基地開發影響國土資源保育、復育及為維護環境、生態與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之當前國土發展政策。二、基地開發影響公益及公共安全之虞者。三、基於建築安全要求,如基地地質上有安全之虞,工程不能克服者。

壹、總編

十七、基地開發應保育與利用並重,並應依下列原則,於基地內劃設必要之保育區,以維持基地自然淨化空氣、涵養水源、平衡生態之功能:

(一)基地應配合自然地形、地貌及地質不穩定地區,設置連貫並儘量集中之保育區,以求在功能上及視覺上均能發揮最大之保育效果。除必要之道路、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公用設備等用地無法避免之狀況外,保育區之完整性與連貫性不得為其它道路、公共設施、公用設備用地切割或阻絕。

(二)保育區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面積後之剩餘基地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保育區面積之百分七十以上應維持原始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但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基於公共安全及防災需要,所規劃滯洪設施之設置標準高於本規範規定者,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其變更原始地形地貌之比例,得酌予調整。

(三)劃為保育區內之土地,如屬曾先行違規整地、海埔新生地、河川新生地或土地使用現況為漁塭、裸露地、墾耕地者,應補充如何維持保育功能之內容或復育計畫。

(四)保育區面積之計算不得包括道路、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公用設備,且不得於保育區內劃設建築基地。

(五)滯洪設施面積如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得納入保育區面積計算,惟其滯洪設施面積納入保育區計算者,仍應符合第二款規定。

二十二、基地開發後,包含基地之各級集水區,以二十五年發生一次暴雨產生對外排放逕流量總和,不得超出開發前之逕流量總和。並應以一百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之計算標準提供滯洪設施,以阻絕因基地開發增加之逕流量,有關逕流係數之採用,得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並取上限值計算。

基地之範圍及形狀,無法自力提供滯洪設施者,應取得同一集水區相關地主及居民之同意書,並協議共同提供相關基地之滯洪設施。

基地經過整地而改變集水區之範圍者,應以改變後之集水區為審議之基本單元,並須經主管水土保持、水利機關之同意。

第一項逕流量之計算,應經依法登記開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由政府相關專業機關提供,並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滯洪設施面積之計算標準,山坡地開發案件,如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認為該設施容量無法負荷瞬間暴雨量之虞者,申請人應收集鄰近地區氣象局測得之雨量氣候值統計資料,提出相關分析及因應對策,於同意開發許可時,作成附帶條件,納入規划水土保持計畫送請審核。

四十四、開發區位於下列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景觀道路行經範圍內,應做視覺景觀分析:

(一)以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兩側二公里範圍內或至最近稜線之範圍內,並擇取其中範圍較小者。

(二)以區域計畫景觀道路(如附表七)兩側一公里範圍內或至最近山稜線之範圍內,並擇取其中範圍較小者。

四十四之五、申請開發之基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其基地整地、排水、景觀等相關設施之規劃與配置,宜以尊重生態之理念進行設計。

貳、專編

第一編 住宅社區

二十三、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各款及本規範規定申請審議。但本規範總編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七點、第二十八點、第三十點、第三十二點、第三十四點、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九點、第四十點、第四十三點、第四十四點及本編第一之一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至第八點、第十點至第十七點、第二十點及第二十一點,不在此限:

(一)申請規模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規劃範圍辦理。

(二)農村社區得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而適度擴大其規模,擴大面積之居住淨密度每公頃不得小於一百五十人為原則。但位於偏遠及山地鄉地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之。

(三)計畫書應說明附近商業設施(市場)、衛生設施、教育設施(托兒所、幼稚園、國小、國中)、公共設施(自來水系統、下水道系統、電力、垃圾處理、郵政電信服務、警察派出所、消防站)之服務範圍。

(四)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主管機關勘選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時,其申請土地在山坡地範圍內者,開發面積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涉及山坡地不可開發之坡度者,應予刪除。

(五)集合住宅或建築組群之外圍應設置適當之緩衝帶,且得以道路、防風林、綠帶、河川、區域灌排水充當。

(六)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其公共設施、公用設備用地比例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五,其開發或建築案,人口達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之新開發社區規模時,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

(七)可行性分析:應詳予分析並評估可行。

1.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分析。

2.財務計畫:包括資金需求總額、貸款及償還計畫。

第三編 遊憩設施區

九、開發單位須提供基地聯外道路之瓶頸路段在週休二日日間連續十六小時(八時到二十四時)的交通量調查資料,且至少調查假期開始前一日、假期中、以及假期結束日等三種時間之資料。 | 2006-09-23 1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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