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5年7月3日台內地字第0950108649號函
主旨:關於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案件,貴府於實地勘查時,應就申請一併徵收標的物之現行使用及其毗鄰土地有無可供合併使用情形詳為查明並於勘查紀錄內載明,請查照。
說明:按「同一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數筆殘餘部分土地,其界址相連且實際得合併使用時,應就該案土地整體觀之,有無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之情形,不宜就各筆土地分別認定之。」,前經本部90年11月1日台(90)內地字第9014683號函釋有案。是貴府於辦理殘餘土地申請一併徵收案件時,應請依旨揭事項確實辦理,俾審認土地整體使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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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4 0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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