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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地後二年內向配偶購買自宅用地可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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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76/12/04台財稅第761122487號函)
稅目:土地稅法
法條:第35條(重購退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向配偶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該用地如係其配偶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取得者,准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退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辦理
| 2006-10-31 14: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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