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文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69450號
主旨: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於94年6月12日修正生效,考量其立法沿革及目的,對於該條款生效前,已發生符合該條款規定之案件,於該條款修正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得依本條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4月11日農企字第0950117585號函、內政部95年4月21日台內營字第0950060137號函及法務部95年10月24日法律字第095004002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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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5 08: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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