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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土地段籍資料管理供應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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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土地段籍資料管理供應作業要點」: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民國95年8月30日測圖字第0951300050號令
一、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土地段籍資料管理及供應,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土地段籍資料,係指地段屬性資料及地段外圍圖形資料。
三、中央、直轄市及縣(市)地政機關辦竣地籍整理(地籍圖重測、農地重劃、 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工業區開發等)地區,於測量成果繳交時,應將地段 屬性資料表及測量成果磁性檔(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輸入檔 格式),送交本局辦理地段屬性資料及地段外圍圖形資料之建修檔工作。 前項地段屬性資料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四、本局應於每年三至五月依直轄市及縣(市)地政事務所別,製作各所轄區內 地段屬性檢核表及地段示意圖乙份,函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資料檢 核作業,本資料檢核作業得利用網際網路辦理;各檢核機關應將修正完竣之相關資料函送本局辦理資料建修檔。
前項地段屬性檢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五、本局於資料處理過程中發現資料有疑義時,應詳予查證,必要時派員赴地政事務所查對相關資料後,再辦理修檔事宜。
六、政府機關、學術團體、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民眾得填具申請書向本局申請地段屬性檔、地段外圍圖檔
或地段示意圖。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七、本局得利用網際網路提供土地段籍資料之查詢及申購服務。
八、供應土地段籍資料應依據本局規費收費標準規定徵收規費。 | 2007-01-21 15: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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