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農企字第0960010488號
第 四 條
農民團體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四、位置略圖。
五、經營利用計畫書。
第 五 條
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四、位置略圖。
五、經營利用計畫書。
第 六 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為農業財團法人者,應檢具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四、位置略圖。
五、經營利用計畫書。其申請經營類目為推廣教育示範田之實習農場,應檢附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
第 七 條
農民團體及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承受耕地之目的及利用內容。
二、承受耕地區位分析,包括位置、耕地性質、用地編定、交通、水利和耕地利用事項。
三、經營類目及當地農業發展關係。
四、經營策略及實施方法,包括經營目標、策略及實施計畫或方法、實施期程之整體規劃事項。
五、承受之耕地有違反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列明該耕地承受後適法使用之方式。但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免說明本事項內容。
六、效益及風險評估。
第 八 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承受耕地之目的及利用內容。
二、試驗研究用地區位分析,包括位置、用地編定、耕地性質、交通、水利和耕地利用事項。
三、試驗研究類目及農業發展之關係。
四、試驗研究目標及實施策略,包括試驗研究目標、實施計畫或方法、技術移轉與推廣、實施期程之整體規劃事項。
五、承受之耕地有違反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列明該耕地承受後適法使用之方式。但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免說明本事項內容。
六、試驗研究效益及風險評估。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審核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予以駁回:
一、從事之產業,不符合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規定。
二、承受耕地之區位及面積零散且非屬經營所需。
三、承受之耕地未作整體規劃。
四、所提出之經營利用計畫書內容未符合當地農業經營發展需要。
五、承受之耕地有違反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其未列明該耕地承受後適法使用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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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5 14: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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