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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數額之計算,於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不受相關面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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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1610號

一、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包括先買後賣之情形),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數額之計算,於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部分,不受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之限制。

二、本部68年7月4日台財稅第34489號函,自本令發佈日起廢止。 | 2007-07-05 11: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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