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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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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5320 號函

【要旨】:增訂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遺產清理人登記」如附件

【內容】:有關辦理遺產清理人登記時,除將遺產清理人資料登載於管理者欄位外,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並應註明「管理者為遺產清理人」。 | 2007-07-12 10: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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