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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測量討論區

土地申請鑑界後,面積卻減少了,該怎麼辦?

路過的訪客

請教大家:
我在台南縣大內鄉有一筆土地,面積1498平方公尺,日前申請土地鑑界後,地政事務所通知我,說我的土地比所有權狀登記面積少了約二十坪。
還說要把我更正面積!

我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幫幫忙!



楊先生 | 2008-01-20 15: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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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的訪客

參照:

匿名訪客 寫道:
請教大家:
我在台南縣大內鄉有一筆土地,面積1498平方公尺,日前申請土地鑑界後,地政事務所通知我,說我的土地比所有權狀登記面積少了約二十坪。
還說要把我更正面積!

我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幫幫忙!



楊先生

依目前法規之規定只能申請再鑑界,若不服其再鑑界結果再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但依一般的情況翻案成功的機率不大,除非有特殊的原因.
相關程序如下:
1. 當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原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2. 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再鑑界申請案件,應立即查處,由原測量員或承辦人就申請人所陳述之理由,調取前次鑑界之書、圖資料,分析檢討其鑑界作業,並得至實地檢測。上開事項應指派熟練測量人員或檢查員參與。
3. 本府於接獲前開再鑑界申請案件,應即指派地籍測量隊或其他地政事務所派員辦理。
4. 辦理再鑑界實地測量前,應就圖簿面積、前次鑑界釘界情形、歷次複丈等圖籍資料詳予查明瞭解,再行辦理再鑑界作業。
5. 再鑑界單位於辦理再鑑界作業時,應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及關係人到場會同並副知原地政事務所。
6. 再鑑界之界址點位置應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再鑑界複丈圖上簽章。如申請人或當事人拒絕簽章者,測量人員應在再鑑界複丈圖上註明其原因。
7. 再鑑界實地測量結果,發現原鑑界之界址點位置有誤者,應廢除原測設之界樁,重新測設界址,並於複丈圖加註點之記。
8. 界址點位置鑑定後,應協助當事人埋設界標。
9. 再鑑界複丈圖應將界址點與圖根點及其他永久性地物之關係位置記載之。
10. 再鑑界辦理完成後,經簽奉主管核定後,將成果移送原地政事務所依規定核發土地複丈圖,其前次鑑界成果有誤者,將原繳納規費退還申請人。
11. 申請人對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 2008-01-25 13: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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