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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依內政部「住宅補貼作業規定」領取之租金補貼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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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民國96 年10 月18 日營署宅字第0962917122 號函

主旨:關於個人依內政部「住宅補貼作業規定」領取之租金補貼,可認屬政府之贈與,免納所得稅乙案。

說明:關於個人依內政部「住宅補貼作業規定」領取之租金補貼,可認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請查照。 | 2008-02-13 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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