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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為共有,其共同使用部分之法定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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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民國96 年9 月5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68 號函
要旨:共有區分所有建物,其共同使用部分之法定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
說明:查區分所有建物為共有,而各共有人又分管部分法定停車位,為使停車位利於使用管理,弭平共有人間對停車位範圍之爭議,並符合現今社會需求,爰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當事人之申請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 88 註記「分管停車位編號:○○」。 | 2008-02-15 1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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