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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 改契約成立日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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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佈解釋令,從5月15日起,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的申報期間,改為自「契約成立當日」起算;並停止77年和83年舊解釋令規定的自「契約成立次日」起的計算。
我國賣土地課徵土增稅;契稅是在賣房子時課徵。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契稅之期限,都是要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該項期間的計算,以前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財政部舊解釋令,應自契約成立之次日起算。財政部最近洽法務部意見後,昨天發佈新解釋令,改為從「當日」起算。對怠報金都有影響。
| 2008-07-09 18: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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