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討論區列表
所有討論
土地登記討論區
三筆土地,二筆有設定地上權和抵押權,一筆只有設定抵押權(地上權人、抵押權人都相同),可以合併嗎?
路過的訪客
按土地法施行法第19條之1規定:「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其立法理由係為免權利狀態混淆,並利地籍管理。本案台端詢問三筆土地中有二筆設定有地上權及抵押權,另一筆則僅設定有抵押權,依上開規定意旨應不得辦理合併。
| 2006-07-07 17:32:46
0
|
0
«
‹
1
(current)
›
»
:::
本站消息
關於我們
e家人論壇
行事曆
不動產小常識
好站連結
網路硬碟
前往行事曆
線上使用者
6
人線上 (
3
人在瀏覽
互動討論區
)
會員: 0
訪客: 6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昨天:
本週:
本月:
總計:
平均:
:::
回首頁
導覽選單
本站消息
e家人論壇
行事曆
不動產小常識
好站連結
網路硬碟
關於我們
友義開發
上德代書
服務項目
聯絡我們
聯絡我們
登入
登入
帳號
密碼
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