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問題討論區

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路過的訪客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901號總統令

茲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公佈之。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第三十七條條文
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
。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
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2006-08-29 16:04:30
0 unlike | like 0
:::

線上使用者

26人線上 (14人在瀏覽互動討論區)

會員: 0

訪客: 26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405405405
昨天: 2525252525252525
本週: 3592359235923592
本月: 4014640146401464014640146
總計: 4169588416958841695884169588416958841695884169588
平均: 114411441144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