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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偽抵押權設定登記,使不知情之該所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管理之正確性,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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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1年上易第813號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案件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要旨:被告黃○約明知與蘇○東間無借貸關係,因蘇○東所有之臺中縣烏日鄉喀哩段某土地與李○陽發生買賣糾紛,李○陽起訴請求蘇○東移轉登記,被告黃○約與蘇○東為免上述土地經法院判決敗訴遭強制執行,竟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在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向臺中縣霧峰地政事務所辦理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之虛偽抵押權設定登記,使不知情之該所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管理之正確性、李○陽之繼承人,及其他債權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91.01.30) 民法第269條(91.06.26) 遺產贈與稅法第30、33條(90.06.13)
註:切勿虛偽抵押權設定登記,再申請以債權抵繳遺產稅 | 2006-09-05 15: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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