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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有關罰鍰準用稅捐之規定,係指稅捐稽徵法中有關稅捐之規定,罰鍰可依該條予以用,至遺產稅之罰鍰,經申請分期繳納者,尚無法引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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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稅之規定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00453099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9條(89.05.17)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89.01.26)
全文內容: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並無罰鍰準用稅捐之規定,故遺產稅之罰鍰經依本部68年台財稅第39302號函規定,申請分期繳納者,不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加計利息。另稅捐稽徵法第49條有關罰鍰準用稅捐之規定,係指稅捐稽徵法中有關稅捐之規定,罰鍰可依該條予以準用,至遺產稅之罰鍰,經依前開部函規定申請分期繳納者,尚無法引據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予以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有關遺產稅本稅之規定。 | 2006-09-06 16: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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