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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討論區

土地出售時,房屋所有權人之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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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問題:
若基地上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或未辦保存登記之合法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於基地出售時,是否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 2006-04-26 2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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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的訪客

查「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分為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所明定,是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有租賃關係承租人始有優先購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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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孟德 地政士事務所
專辦:節稅規劃、親屬信託、共有分割、疑難繼承、祭祀公業、寺廟登記
TEL:+886 (0)6 201 1161
FAX:+886 (0)6 2020 274
e-mail: maxx@estate.tw | 2006-04-26 22: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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