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聽代書提到「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真是不知道有何差別?
是不是就像「鄉村」與「城市」的意思!
[color=000099]都市土地:[/color]
包括已發佈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
而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分是依都市計劃法32條規定:
Ⅰ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Ⅱ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color=000099]非都市土地:[/color]
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區之劃定﹚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左列各種使用區:
一、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二、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四、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五、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六、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七、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八、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九、河川區:為保設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十、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使用地的編定可分為十八種:
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工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七、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八、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九、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十、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一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二、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三、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十七、墳墓用地:供喪葬設施使用者
十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