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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地方稅)Q&A

在財政部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七五三八九六七號函到達各稽徵機關以前,業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工業用地,及在未經政府依法編定或劃定為工業區以前,業經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得准繼續適用至自用住宅用地原因消滅為止。
港澳地區僑胞來台購置房地居住者,得以其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區辦竣流動戶口,而其登記居住達一八三天(半年)以上者,視同辦竣戶籍登記,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學校、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像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又同規則同條第九款復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是故經政府登記之祭祀公業係宗親成員所組成之團體,其供祭祀用之宗祠用地,應與上開規定不合,不得免徵地價稅。
高壓線下土地,經查明因電力公司架設強大高壓線致土地無法有效利用,於地主建造房屋時應在線下左右四公尺範圍內限制高度四.七公尺。惟為兼顧事實,四公尺範圍以內之土地,因受限制使用,可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宗教團體,其專供公開傳教之教堂用地免徵地價稅,此乃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九款所明定。如經查明為傳教人員宿舍等用地者,且確與教堂相連而在同一庭院範圍之內並以同一所有權人登記者,准予免徵地價稅。
祭祀公業土地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時,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全部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為準。祭祀公業若非全部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置戶籍於所有土地上,而係分別設籍於各該筆土地,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故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七條一項規定,辦理重劃土地,其於重劃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又重劃土地合於同條第二項規定者,於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兩年。
依法列為禁建區之土地且未作任何使用而無收益者,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因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二項規定,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 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免徵土地賦稅,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旁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惟其事業用地,應以該事業所有者為限。是以私有土地無償提供農田水利會水道使用,與上開規定不符,其土地不能免徵賦稅。
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之自耕農地及耕地三七五出租條例規定出租之耕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始徵收田賦。惟如公共設施已完竣之住宅區土地,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三七五出租耕地,依法自應課徵地價稅。
查地價稅之課徵,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九月十五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是以,經法院標購之土地,依民法第七五九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不以登記為要件。是故,採購土地不得按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比例負擔地價稅。
查與我無邦交之國家,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依現行國際法並不能免徵稅捐。惟稅捐稽徵法第四條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a²a²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依據上述規定,與我無邦交之國家,若給予我在該國之房地產免稅之待遇,則我自亦可給予該國在我國之房地產免稅之待遇。目前與我國無邦交之國家在我國之房地,除美國在台協會所有且供公務使用者,可依據「中美特權暨豁免協定」享受免稅待遇外,其餘各國與我國既無有關豁免房地稅之協定,其在我國之房地,自應依法課徵地價稅。惟業與我中止外交關係之國家在我國之房地,現由我政府接管使用者,如前菲律賓駐華大使館,其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准予免徵。
依「研商工業用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稅疑義會議」之會商結論:
1.查工業用地稅按千分之十五(修正後為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另外土地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亦同,而且財政部尚於七十三、三、廿二以台財稅第七五三八九六七號函釋: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如未按核定規劃使用者,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2.工業用地既係依核定規劃使用者,始得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其作自用住宅使用,自屬未按核定規劃使用,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一體適用。惟鑑於以往各地稽機關於受理申報時無法辨悉其確屬工業用地業經依據申請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及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在未經政府依法編定或劃定為工業區以前,業經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特兼顧實情,凡在財政部(七五)台財稅第七五三八九六七號函到達各稽徵機關前,工業用地業經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案件,仍准繼續適用至自用住宅用地原因消滅為止,嗣後工業用地不得核准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
3.工業用地應依核定規劃使用,不應擅自變更作為自用住宅用地或非工業使用。請主管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獎勵投資條例以及區域計畫法有關機關,切實依照各該有關法令之規定加強管理,以防發生工業用地違法使用者,另可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土地稅之不合理現象。
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其塗銷登記,既得由國有財產局持憑表示拋棄文件單獨申請,在未辦妥為國有之登記前,得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表示拋棄文件送達國有財產局之日起,準用同條文第一項規定免徵地價稅。
停仔腳用地實際作攤販使用,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合,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查地上房屋已拆除,原無自用住宅用地可能,惟原供自用住宅之用地,因房屋改建等原因而必須拆除,為顧及納稅人之權益,在新建房屋未完成前,仍准繼續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在未拆除前,並非屬自用住宅用地,而於拆除後僅就空地申請者自不得適用特別稅率。
原供營業使用之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如經查明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者,應准予受理;惟該址嗣後如有營業情事,應核實改課,以杜逃漏。
凡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在新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尚可准予繼續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至於拆除至重建前之空置期間,因現行法令並無限制,且其戶籍已否遷離,亦似非必須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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