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一)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二)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果是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國稅局會限期令承受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才會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91.10.28台財稅字第0910456668號令) QA3201
應檢附下列文件始可准予扣除:
(一) 土地登記謄本。
(二)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
QA3202
依照民國77年7月15日公佈增訂的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可以免徵遺產稅。所以從這一天起以後死亡的當事人,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但是為了辦理繼承登記的需要,仍然要先把這筆保留地併入遺產總額,再以同樣的金額從總額中扣除。並請附上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記載都市計畫編訂日期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和土地謄本,以便國稅局查核。
QA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