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係針對委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限制,其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無關,且後者並無委託代理請求之規定,實質上亦無此必要。
11人線上 (2人在瀏覽常見問答)
會員: 0
訪客: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