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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地方稅)Q&A

房屋稅節稅應該要注意的事項很多,但第一要注意的是:「稅率」是否為住家用之百分之一.三八,此可從房屋稅單上之價值欄就可看出。第二是:「房屋評定價值」,因為一棟房子在起造完成之後,它應該在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三十天以內申報房屋現值,而申報房屋現值之後,再由稅捐機關來評定房屋稅等級。是以,查明評定價值等級對否?三是:「房屋的課稅面積」對否?房屋面積之計算方式一般有三種計算方法:
1.在建管單位,是以牆壁中心為基礎來計算面積。
2.地政機關則將面積計算至壁外緣。
3.稅捐機關計算面積時,又將增建建築(違章建築)及可增加建物價值之電梯等一併核算。是以應注意課稅面積之大小。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校舍或辦公使用房屋免徵房屋稅之規定,並無「自有」或「所有」房屋始予免徵之限制。私立圖書館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規程」規定設立並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其供直接使用之房屋縱非該財團法人所有,依照前揭條款可准免徵房屋稅。
空置房屋不為使用者,應按房屋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為配合房屋稅自七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改為年徵一次,有關房屋稅電子作業處理折舊經歷年數之起算,係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為準。
房屋供作漁果批發市場之用,如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有關規定,其供批發市場使用之房屋,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可予減半徵收房屋稅。
公教福利品供應站係指依據「國防部福利總處設置台灣省各縣屬市鎮鄉福利品供應站實施規定」設置者而言,其租用私有房屋供政府機關公用時,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百分之二)課徵房屋稅。
依財政部七十四、十二、七台財稅第二五九一0號函釋:夫妻聯合財產制中,夫所有房屋提供以妻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作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使用,可否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可分下列三種情形:
1.夫妻在七十四、六、五以後(含)結婚,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其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依修正後民法第一0一七條規定,為妻之原有財產,其所有權屬妻,夫之所有房屋供該事業作為工廠使用,因兩者所有主體不同,自不能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
2.夫妻在七十四、六、四(含)前已結婚,但在七十四、六、五(含)以後以妻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依修正後民法第一0一七條規定,其所有權亦屬妻,夫之所有房屋供該事業作為工廠使用,仍不能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
3.夫妻在七十四、六、四(含)以前結婚並在此日以前以妻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且該事業非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者,其所有權屬夫,則夫所有房屋供該事業作為工廠使用,應可適用「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
於區域計畫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興建工廠,其廠房應俟辦妥工廠登記後,始准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
與我國無邦交之國家,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依現行國際法並不能免徵稅捐。惟稅捐稽徵法第四條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依據上述規定,與我無邦交之國家,若給予我在該國之房地產免稅之待遇,則我自亦可給予該國在我國之房地產免稅之待遇。目前與我國無邦交之國家在我國之房地,除美國在台協會所有且供公務使用者,可依據「中美特權暨豁免協定」享受免稅待遇外,其餘各國與我國既無有關豁免房地稅之協定,其在我國之房地,自應依法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惟業與我中止外交關係之國家在我國之房屋,現由我政府接管使用者,如前菲律賓駐華大使館,其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准予免徵。
合法登記之工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仍可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但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房屋之圍牆及不附屬於房屋之露天游泳池,不予課徵房屋稅,惟室外太平梯係屬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課徵對象,應依法計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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