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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x - [媒體新聞] | 2008-07-01 | 點閱數: 2840



(桃園訊)張太太來電詢問:已於今(97)年4月申請夫妻所得分開提供,明年4月是否仍需再申請一次?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於申報期間均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惟部分納稅義務人因個人因素不欲配偶知悉其所得情形,可申請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依財政部96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2970號令頒訂「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作業要點」規定,其申請方式有二:

1.透過網際網路申請: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4 月1日起至4月20日(或依法展延申請截止日)止,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及課稅年度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2.向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4月20日(或依法展延申請截止日)前,以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書或寄發電子郵件之方式申請。並應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以作為其所得資料分開提供之依據;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上述規定,有關本人與配偶之課稅年度所得資料分開提供案件,仍應逐年提出申請。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依上述規定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者,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申請分別提供。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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