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減少房貸利息支出,常採「借新還舊」之理財方式來因應,因此,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及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如因換約或貸款銀行及貸款金額變動,則僅能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扣除,而非減除新貸款之全部利息支出。例如,90年購買自用住宅貸款400萬元,至95年底該貸款餘額240萬元,96年為減少利息支出,以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貸款360萬元,若96年全年度借款利息為13萬2千元,則96年度可列報之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僅能就95年底餘額240萬元比例計算(13萬2千元×240萬元/360萬元=8萬8千元),申報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88,000元,而非以新貸款360萬元之利息13萬2千元來列報。
該局指出,為證明新貸款與購屋借款有關,納稅義務人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貸款清償證明,貸款繳息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供查核。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