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當其土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或其使用編定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時,應自變更使用或編定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但若該土地符合適用特別稅率之規定,或仍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時,土地所有權人仍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改課田賦。
該處特別表示,改課地價稅之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及第18條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要件時,土地所有權人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若逾期申請僅得自次年期起適用。另改課地價稅之土地,若符合土地稅法第10條第2款,實際仍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仍可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之農業主管單位申請改課田賦,申請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土地所有權人若有符合以上要件者,請把握時限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若仍有任何稅務方面之疑義時,可直接電話洽詢,該處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上網查詢,該處網址:http://www.hltb.gov.tw
資料來源:花蓮縣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