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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rk - [稅務法律] | 2008-06-09 | 點閱數: 5133

最近花蓮地區有建設公司,以建築物之法定空地規劃為小型社區內之庭園綠地、人行道或停車場等供公共使用活動之空間,以增加房屋之功能性,因該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係屬建築房屋依法必須保留之空地部分,仍應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係為建築基地法定應留設空地之面積,為建築基地之部分,屬於供建築使用之土地。換言之,「法定空地」是建築法令所規定,建築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比率,亦即建敝率所應留設之空地,其目的在維護居住環境的品質,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目的。


該處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可以免徵地價稅,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得免徵地價稅。但常有民眾質疑,供公眾通行之騎樓用地可免徵地價稅,為何法定空地不得免徵?該處表示,騎樓用地設置目的,純係為提供公眾通行,在建築法上不計入建蔽容積,而且法定騎樓都是設置在商業區或住宅區的重要幹道兩旁,以便利公眾通行,如私自佔用還可依法取締,可說是無償供公共使用,因此可以免徵地價稅;而法定空地的留設,係為了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有潛在的相對利益,因此,法定空地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特別強調,民眾若仍有稅務方面的疑義,歡迎來電洽詢,該處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

資料來源:花蓮縣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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