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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06-19 | 點閱數: 3144

臺南市稅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經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但如果土地重劃後發生繼承行為,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則不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無上述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納稅義務人取得繼承的土地移轉時,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所以「繼承」取得之土地也屬移轉發生原因之一,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非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的規定,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6-2119611。

資料來源:台南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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