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房屋已於96年6月間遭法院查封拍賣,為何還收到催繳房屋稅稅單?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 屋所有人徵收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亦即買受人 應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負房屋稅納稅義務,至於拍定前之房屋稅應由舊業主負擔。所以,原所有權人欠稅,未獲得法院分配清償,仍應依法繼續向原所有權人 追繳。
該處特別強調,房屋雖經法院拍賣移轉,惟拍賣前欠繳之房屋稅未獲清償,依規定仍會向原所有權人持續催繳,並不會因房屋已被拍賣而免除應繳納之義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