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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12-09 | 點閱數: 2678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如地上建物非全部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且實際層數與建物所有權狀所登載層數不相符 合時,原則上係以權狀所載為準,但申請人若能提供建物勘測成果表者,准按其所載層數及實際使用情形所佔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 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您出售的土地,其地上房屋共有5層,其中第1層供營業使用,其餘樓層供自用住宅使用,原可按兩者之比例計算所佔土地之面積, 分別適用不同之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若您的建物權狀登記係為3層樓房,第4層及第5層是為增建部分,就僅能以3層樓房所載面積計算比例;不過如果您提出 的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為5層樓房,而且第4層及第5層確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就能併入自用住宅面積計算,須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自然就比較少。

資料來源:臺南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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