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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york - [稅務法律] | 2008-12-26 | 點閱數: 3465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依不同的稅率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儘速於變更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改課;該處指出申請變更日期在當月份15日以前,當月份起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但在當月份16日以後才申請者,就只能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納稅人應把握時間儘速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該處進一步表示,房屋稅率分為住家用1.2%、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房屋不論是自己住或出租供他人住家使用,都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反之,如果做營業或營業倉庫使用,就必須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因經濟不景氣,原作營業用之房屋如停止營業,房屋空置時,則視該房屋使用執照用途別而定,如為住宅用途,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為辦公室或店舖用途,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表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該處會主動運用國稅局營業登記、註銷、停業、擅歇、他遷不明等資料主動辦理稅率的變更,惟為避免資料遺漏影響納稅人權益,特別提醒您,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目前處於空置或住家使用狀態時,可任選以網路、傳真、電話、親自或郵寄方式,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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