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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8-12-25 | 點閱數: 2447

(臺中訊)曾有民眾持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證明,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說明,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之查調範圍,應依「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辦理,該標準僅以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為限,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稅務局表示,債權人如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之需要者,得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調。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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