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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稅務法律] | 2009-01-21 | 點閱數: 3734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有土地委由他人建築之自建房屋,或受讓建築中房屋未完工程繼續建造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但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則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即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部分民眾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而建商也以買方名義為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興建房屋,即誤以為可免徵契稅,其實是不正確的觀念。因此,特別呼籲購買預售屋之民眾或合建分屋之地主,應依規定報繳契稅,逾期申報要加徵怠報金,漏未申報經查獲者,除需補稅外並要處罰鍰。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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