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外經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尚無免徵贈與稅規定,自不得免徵贈與稅。
本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而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0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故都市計畫外經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自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之適用。
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其立法意旨,係因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名義上雖為私有財產,惟所有權人事實已無法使用、收益,且變現困難,所有權人死亡時,並應列入遺產課稅,而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所有權人,不但保有使用收益之權,且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顯有失公允,爰增訂將此類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遺產稅,惟贈與稅部分並未同時增訂相關免徵規定,自不得爰引類推適用。
納稅義務人對於道路用地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可否免徵贈與稅,於適用法令上常有疑義,財政部遂以97年11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700403120號函明釋,贈與直系血親都市計畫外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尚無免徵贈與稅規定,自不得免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