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者反悔不願簽約
但鄭女事後反悔,不願簽約,並將收下的一百五十萬元本票退還給郭,郭姓買主不滿鄭女出爾反爾,她非常生氣,認為依照民法的規定,鄭女收下定金如不履約,應將定金加倍返還才對,於是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時,鄭女辯稱房子登記在她及女兒名下,為二人共有,她獨自一人無權賣房子,且郭姓買主已經收回本票,並沒有任何損失。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鄭女敗訴,法官指出,買賣雙方對買賣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買賣契約就已成立,鄭女既然收下定金有意出售房子,她跟郭姓買家間對買賣標的物(指房子)及價金(一千四百五十萬)都相互同意,雙方已經成立買賣契約,鄭女對於買賣的房子縱使沒有處分權,但她所簽下的買賣契約仍然有效。
買賣契約的成立
法官指出,買賣契約並不一定要簽書面的契約,只要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即買賣標的物及價金) 雙方同意,在交付定金的同時,契約就已成立,至於後續的付款方式、過戶程序、稅款由誰繳納、房子何時交付等事宜,雙方可以另外約定或補簽正式的書面契約加以約定。
民法第249條規定的很清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的一方,則該當事人應將加倍返還其所收下的定金;本案是鄭女反悔不賣,自應加倍返還定金,因郭姓買家已收回一百五十萬元的本票,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鄭女要再給付郭姓買家一百五十萬元。
資料來源:住展房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