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停車位對外出租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2006-09-11 ·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點閱數:201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廈管理委員會將停車位對外出租收費,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大廈管理委員將停車位對外出租前,應依規定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並依出租事實繳納營業稅,否則將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大廈管理委員若已將大廈停車位出租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補辦營業登記及補申報繳納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