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處分相關規定
2006-11-20 · Matt CHEN · [媒體新聞] · 點閱數:27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出售其名下土地,已與買方訂定買賣契約並收取部分價金,於辦理過戶手續時,發現該筆土地因欠繳稅捐,已遭國稅局禁止處分,該欠稅並經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但因欠稅金額無法一次繳清,而開立支票分期繳納,請求准予塗銷禁止處分登記,遭國稅局否准。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甲君欠繳4百餘萬元稅款,該局為稅捐保全,乃依法對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甲君雖開立支票分期繳納,但仍須俟所有滯欠稅捐均繳清後,始能辦理塗銷,以達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逃避稅捐繳納之稅捐保全幼纂C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稅捐繳款書應如期繳清欠稅,如對核定稅捐有疑問或不服,可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或申請複查,切勿置之不理,否則除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之處分外,尚須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遭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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