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將自 97 年起分年收回遭濫墾、濫建之國有非公用山坡地
依行政院核定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規定,山坡地之違法濫墾、濫建應限期廢耕、拆除;對於願意積極配合廢耕、拆除者,給予適當之救助。嗣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依上述行動計畫於 96 年 4 月間核定「國土保育範圍內現有超限利用、濫墾、濫建限期拆除、廢耕執行計畫」及「違法濫墾濫建地區鼓勵人民配合返還林地拆除濫墾、濫建執行計畫」,由國產 局及林務局等機關就經管位於山區等國有土地遭違法濫墾、濫建部分執行限期廢耕、拆除作業,收回亟需保育造林之國有土地進行造林復育,以達國土保安目的。
「國土保育範圍內現有超限利用、濫墾、濫建限期拆除、廢耕執行計畫」,執行期間 97-99 年,對於中、高海拔山區遭非法濫墾、濫建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國產局將限期行為人廢耕及拆除地上物,不配合者,該局將透過民事訴訟等方式排除,收回國有土 地。 3 年預計執行 1,932 公頃 。 97 年預計執行 588 公頃 。
「違法濫墾濫建地區鼓勵人民配合返還林地拆除濫墾、濫建執行計畫」,執行期間亦為 97-99 年,國產局將針對中、高海拔山區國有非公用土地遭占墾、占建達 10 年以上、未曾進行訴訟程序之標的辦理公告,符合資格之佔用人得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自願配合廢耕、拆除終止佔用交還土地之申請,經該局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每戶 佔用面積, 1 公頃 發給救助金 20 萬元,超過 1 公頃 者,每公頃發給 5 萬元,最多發給 3 公頃 30 萬元,面積不足 1 公頃 者按比例核發。本計畫目的在於以和平方式收回佔用地,並減少訴訟成本。 3 年預計執行 581 公頃 。 97 年預計執行 176 公頃 。
■ 【 2008/02/04 國有財產局 發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