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有之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租賃所得應否申報?如何計算?
2006-09-12 · 訪客 · [媒體新聞] · 點閱數:2769
黃 先生來電詢問:其為甲公司之股東,其將個人所有之房屋無償供甲公司使用,應否申報租賃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本案 黃先生雖無償將其所有房屋供自家開設之甲公司使用,惟依前述規定, 黃先生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黃先生未自行計算租賃收入,稽徵機關查獲後,將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逕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