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慎選仲介公司 買賣房子
為徹底落實消保法第17條第3項「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之規定,防範企業經營者藉由自行訂定不合理甚至違法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造成廣大消費者權益損害,以達成實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目的,行政院消保會前經委員會議決議請各執行消費者保護措施之行政機關,查核所輔導管理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之情形,並將查核結果送請本會委員會議報告,據內政部查核不動產經紀業(即俗稱之仲介業者)所自訂之定型化契約之結果如下:
一、查核家數:臺北市等22個縣市計94家合法不動產經紀業
二、查核事項:不動產經紀業所自訂之定型化契約是否有記載下列事項:
1.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3日。
2.詳實填寫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並經由受託人(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委託人(消費者)雙方均簽章。
3.明確記載委託銷售標的、委託銷售價格、委託銷售期間、服務報酬、受託人(不動產經紀業者)義務、沒收定金之處理方式、違約之處罰及廣告之張貼、買賣契約之簽訂及所有權移轉。
4.是否指派經紀人於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簽章。
三、查核結果發現主要缺失如下:
1.未記載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3日, 計41件,占45﹪。
2.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未依規定經由受託人及委託人雙方均於其上簽章,計39件,占42﹪。
3.未載明違約之處罰及廣告之張貼,計36件,占39﹪。
4.未指派經紀人於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簽章,計35件,占38﹪。
5.未載明買賣契約之簽訂及所有權移轉,計31件,占34﹪。
針對前述主要缺失,內政部表示將促請所屬機關督導相關單位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後續年度辦理查核時進行複查,對於不合格比率偏高者,謀求改善之策,並請各相關之縣市政府確實配合辦理查核。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仍誠懇呼籲不動產經紀業者,本著「以消費者為尊」之理念,積極參照政府機關所頒布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等文件,公平的與消費者締約。另外,全國消費者亦應慎選信譽卓著及遵守法令之仲介公司買賣房子,並於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出售房屋時,持政府機關所頒布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相關內容可逕由http://www.cpc.gov.tw/網站之消保法規項下自由下載)要求業者與之締約,特別是要求業者依照消保法規定履行3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權;倘任何消費者因此發生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