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興辦之遊泳池等公有設施的徵免原則
2008-07-29 · 訪客 · [媒體新聞] · 點閱數:2448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有關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含學校)興辦的游泳池、托兒所、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地價稅及房屋稅的徵免原則,業經財政 部釋示作為免稅及應稅的依據。由市政府及各學校(公立)興辦的游泳池、托兒所、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依照各地方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 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是其所使用的土地、房屋核屬公務財產,予以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如係以特種基金編列預算者,其所使用的土 地、房屋應無免稅的適用。如係以出租或無償供他人使用的土地、房屋,非屬公務使用財產,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資料來源: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