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的節稅撇步 弄巧成拙
2008-09-29 · Maxx · [媒體新聞] · 點閱數:3254
許多夫妻婚後第一次申報綜所稅時都會發現,還沒結婚前兩人分開申報所得稅時,適用的綜所稅率較低,但因稅法規定,除了結婚當年度之外,夫妻所得必須合併申報,稅率往往自動向上爬升,結果造成實際所得不變、卻因為結婚而受到「加稅」的變相懲罰,適用40%高稅率的高所得者,感受往往特別深刻。
因此,在舊民法規定時代,如果夫妻兩人收入差距大,為了規避合併申報要一起適用較高所得稅率,有錢人之間流傳的「節稅撇步」,就是「結婚只要舉行公開儀式、不要辦理結婚登記」。因為在97年5月23日之前,只要有公開儀式就可以當作實際結婚日,就算沒去辦理戶籍登記,夫妻關係仍會受到法律保障,可以一直分開申報所得稅,大鑽法律漏洞,獲得避稅的好處,等到一方不幸先過世,配偶仍然可以到法院主張婚姻事實,照樣可以獲得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要求分配婚後一半的財產,再省一筆遺產稅。
不過,隨著今年民法修訂生效後,5月23日起才結婚的夫妻,已經無法藉由不辦理登記,短報所得稅。但適用舊民法規定的夫妻也要注意,雖然此手法看似可省下所得稅,卻也喪失夫妻之間相互贈與免課稅的好處,假設兩人之間資金往來頻繁,更可能引起國稅局的追查,而讓隱藏婚姻的事實「見光死」。
會計師奉勸,除非夫妻有把握永遠不辦理結婚登記,彼此之間也沒有資金相互往來的需求,否則最好在被檢舉之前,自動去補辦登記,並補繳短報的所得稅,以免被國稅局查獲,還要遭受處罰。
【經濟日報╱記者 吳碧娥】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