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證照制度-全面實施
2008-10-14 · 訪客 · [媒體新聞] · 點閱數:3352
凡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公司或受僱傭(委任)而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之人員,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書或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證照,始得辦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
- 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 置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且技術服務人員不得為同一類技術服務人員。
- 現已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公司,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書;逾期未取得資格者,不得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
■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及技術服務人員: 應參加由內政部營建署主辦或委託辦理之相關講習。
- 現已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之個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及技術服務人員資格;逾期未取得資格者,不得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
目前內政部營建署已委託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台北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職業工會、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桃園縣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桃園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台灣公寓大廈品質管理協會、台南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和春技術學院、高雄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等12家受託單位,辦理「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培訓講習班」、「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備類技術服務人員培訓講習班」、「公寓大廈設備安全類技術服務人員培訓講習班」,欲參加講習之人員,請逕向上開受託單位報名。 若有疑義請洽:(02)8771-2698 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陳清茂先生。
資料來源:營建署全球資訊網